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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物業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物業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二、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是物業服務合同嗎?如果是的,那必須要和全業主一起簽!或和業委會簽訂!不能單獨簽,因為物業公司與部分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物業合同是無名合同就是集體合同,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業主大會成立,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與業委會簽訂,單個、個別業主無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只能追認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有效,如果個別業主擅自選聘物業公司而解聘原來的物業公司是違法行為。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必須成立業主大會,過半業主且專用部分面積過半業主同意業委會才能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否則合同無效,房管、物價部門不予備案,出現合同糾紛法院不會維護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
物業和業主簽有《物業合同》,是服務和被服務關系。根據《物業合同》,業主起訴物業或者物業起訴業主,都是允許的,屬于履行合同糾紛。但在現實中,物業起訴業主,多是起訴業主沒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證據容易收集,所以多勝訴。業主起訴物業,多是起訴物業合同沒得到認真履行,然而證據難以收集。當然難收集不等于不能收集。如果起訴物業,業主要懂得物業管理法規和物權法,不懂法規便不知物業公司職責范圍和業主權利義務在哪?業主收集的證據如果不屬于物業公司職稱范圍,證據再好也無用。如果收集的證據屬于物業職責范圍,而證據正好指向物業公司沒盡到服業義務,業主也會勝訴。然而在現實中,業主通常不懂相關法規,所以在和物業的訴訟中鮮有勝績。
就提出的問題簡單談談看法,希望對廣大朋友有宜。第一,物業用房對外出租,和使用維修金,如果沒征得多數業主同意,業主收集了確鑿證據,訴訟勝面比較大。第二,小區游戲池對外開放,首先弄清楚游泳池是誰的,如果屬于業主的,沒經業主同意對外開,業主起訴勝面比較大;如果不屬于業主的,勝算不大。至于其它的方面最好通過監督或協商方式解決,如果通過訴訟,業主想勝訴不易。因為比較復雜,在這不講了。
民法典第939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除了規定了上述內容外,還規定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規定,體現了合同相對性的例外。合同相對性及相對性的例外來源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需要關注以下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為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其簽約主體是建設單位和業主委員會,而業主是合同實際權利義務享有者和承擔者。業主基于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房屋買賣合同等協議的授權,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實現對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在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訴訟中,部分業主會提出自身并非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抗辯事由,按照上述規定,這樣的抗辯事由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業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物業合同糾紛合同效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