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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程序存在錯誤的,被處罰人可以申請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那么行政處罰程序錯誤如何申請撤銷呢?
網友咨詢:
對程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能否撤銷?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秦山律師答:
程序違法的,可以申請撤銷已作出的行政處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有權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
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合法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主體、法律內容、法律程序三個要素。行政行為缺乏其中一項或者多項要素的,該行政行為屬于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不當的。不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及時、不符合相關良好習慣的情況。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秦山律師分析:
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
1.申請人對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的,通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交。
三、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處罰。
法院收到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申訴后,需要對申訴、申請以及隨申訴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需要安排開庭審理的時間。審理后,可以作出維持原處罰、撤銷處罰等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判決,并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充分的;
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越權的;
(5)濫用職權;
明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