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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徐某,福建省廈門市xx區xx村村民。2014年3月,他與同村幾位村民簽訂了《土地承租合同》的協議,租用了15畝土地,種植蔬菜和部分經濟作物。
2016年1月,國土資源部門核發《土地征收預先通告》號,徐某租賃的土地屬于征收范圍。隨后,鎮政府作為征地實施單位,直接與村委會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合同。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但未就具體土地交付時間達成一致。
隨后,村組代表集體通過了征地補償分配方案。村委會同意后,村民也簽字了。由于當天徐某不在家,徐某的妻子就簽字了。不久之后,徐某的妻子就收到了8萬元的賠償。期間,徐某仍在租的土地上種植土豆等蔬菜。
2017年3月,鎮政府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強行拆除徐某的大棚,并銷毀大量蔬菜。徐某不滿,將鎮政府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拆違法,并賠償損失。
鎮政府開庭后辯稱,村委會與鎮政府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書》協議,徐某妻子已獲得8萬元賠償。徐某種植蔬菜屬于非法占地,鎮政府有權拆除。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所涉強拆行為是否合法?2、徐某的賠償請求能否支持?
關于焦點一:案中證據顯示,區政府與村委會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書》未明確土地交割時間,且直至大棚拆除,鎮政府均未簽訂征地補償協議與徐。涉案土地并未實際移交給相關征地單位。徐某仍在涉案土地上種植蔬菜。因此,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溫室,這與被征收人自愿移交土地后征地單位自行清理溫室表面的做法不同。但具有行政強制屬性,屬于行政強制拆遷行為。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由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執行。法律。沒有行政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到本案中,在征地方面,法律并沒有賦予任何行政機關直接實施強制執行的權力。鎮政府在實施強拆前未作出行政決定,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僅超越了職權,而且違反了程序。
關于焦點二:根據第《國家賠償法》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本案中,鎮政府強行拆除大棚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賠償徐某的損失。法院經評估,扣除徐某妻子已收到的8萬元后,徐某的損失約為21.5萬元。因此,鎮政府應賠償徐某20.7萬元。
三、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行拆除徐某大棚的行為違法;
2、判決生效后30日內,鎮政府賠償徐某2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