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購銷合同糾紛文書書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購銷合同糾紛文書書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向單位主張: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2,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3,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并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如果一個公司連員工的基本保障都做不到,還如何談其他的。
1. 與公司協商,為自己爭取到基本的社保利益。
2. 申請勞動仲裁,這時候公司不僅要賠償雙倍工資,還要給你補繳社保。
3. 走人。除開法律問題外,這更是一個關乎尊嚴的問題,我充分持有享受基本權利的權力。
如果你稍有多余的經歷和精力,建議協商不成之后走法律途徑,一是爆出這種小公司,讓他們能夠有保障員工基本權利的自覺,二是喚醒更多沉默寡言不發聲的人。若是在將勞動力賣給公司的同時還得不到基本保障,讓老板像螞蟥一樣趴在你身上不停吸食,這不是身為現代市民應有的意識。
首先去找人事詢問什么原因沒有給上保險,在公司上保險有哪些潛規則需要準備什么,若果得到的答案是公司只簽合同不繳納社保,那么建議你直接去勞動仲裁,或者去社保局舉報,他就會乖乖的給你上了,而且也不敢辭退你如果辭退的話還可以申請補償,以上,希望可以幫到你。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購銷合同糾紛文書書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購銷合同糾紛文書書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