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了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行為。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或者赦免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行為。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有特定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受過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再次犯特定犯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不符合緩刑制度的條件:
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緩刑期滿后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五年以內。再次實施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從發條分析,如果先前的犯罪已被“執行或赦免”,則該犯罪已“實際”執行。
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是: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不再執行,并予以公告。
從法律規定分析,“不再實施”就是沒有實施,沒有“實際”實施。因此,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緩刑期滿后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