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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題:安徽合肥。新橋機場項目:免我方人工費79.2萬元
律師事務所案號:2020圣川律代字第155號法院案號:2020萬民0104民初3850號
原告:司被告:徐某、向某、北京建工集團、北京建工公司、安徽建工公司、北京建工安徽分公司
本所代理人:北京某建筑公司辦案人:朱勝宇
案件結果:原告撤訴,并免除我方勞務費79.2萬元。
一、案例簡介
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徐某、向某分別承包了北京某建筑集團、北京某建筑公司、安徽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合肥新橋機場一期A標段招標。公司在北京。區裝修工程結束后,2011年冬天,他將合肥新橋機場一區A區裝修工程的部分勞務分包給了斯公司。工程竣工后,與徐某、項某結算后,徐某欠斯某勞務費79.2萬元。2014年3月28日,徐某、向某向斯某出具決算報表,并承諾工程竣工后收到工程款后立即支付人工費。斯認為,由于工程款尚未收到,北京某建筑集團、北京某建筑公司、安徽某建筑公司、北京某建筑公司安徽分公司也有義務清償勞務費。
北京建筑公司委托我團隊梳理案件事實,認真核實對方提供的每一項證據,積極為案件辯護。最終,司撤回起訴。
2.爭議焦點
我們是本案的合格被告嗎?司某提供的證據是否屬實?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我們需要承擔人工費嗎?
3、律師意見
我們不是涉案項目的建設單位,不具備被告資格。Si是錯誤的起訴方
斯所倡導的是合肥新橋機場一區A區裝修工程。我們從未參與過新橋機場相關項目的建設。斯對我們客戶的訴訟應該被駁回。
司提供的證據明顯是為了訴訟目的偽造的。
思某提供《合作協議書》證明我們承接了合肥新橋機場一區A區裝修工程,并交給徐某、項某施工。但該協議沒有明確當事人,也沒有雙方簽字。它缺乏最基本的協議內容,明顯是為了訴訟而偽造的。我們從未參與過合肥新橋機場一區A區裝修工程。
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或經濟往來,我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涉案重要證據《合作協議書》系偽造,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裁判觀點
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撤訴,是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
5.裁判結論
該裁決允許原告撤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