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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接收股權的價格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接收股權的價格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有三個辦法證明。一是,以低于市場價10%以上的價格轉讓股權。比如,上市公司的股價是10元,而他們的轉讓價是5元,這是惡意轉讓。二是,故意隱瞞股權瑕疵,股權有缺陷,股權有爭議,而不告知對方。三是,已質押的股權或已凍結的股權,轉讓對方而不告知。
股權代持,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實際出資人將出資份額對應的股份登記在他人名下,不對外顯示股東身份,但實際享受股權收益的一種股權治理模式。
在我國,股權代持是合法的。
結合我國《民法總則》《公司法》《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最新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規定,說說股權代持應注意的問題:
一、實際出資人必須完善、保存好實際向公司出資的證據。認繳出資的,在公司的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紀要中要有體現;實繳出資的,要將向公司出資的憑據、公司出具的收據等證明材料保存好。
二、實際出資人必須與代持人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合同》,明確實際出資份額、實際享受股份收益等內容。
三、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當與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簽訂《告知函》等方式,使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
四、必要時,實際出資人應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雖然股份不登記在其名下,但通過實際參與經營,使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悉其實際出資人身份。
最后,實際出資人在條件成就時,應當及時顯名,成為真正的顯明名股東,履行股東職責,確保其實際權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接收股權的價格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接收股權的價格糾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