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1]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推進計劃生育,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大國,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結合起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推進計劃生育,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計劃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有義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采取符合受教育者特點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對學生開展身體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并以主要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總體投入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捐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并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對實施計劃生育負有共同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如果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請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必須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戶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育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確保公民能夠就安全、有效、適當的避孕節育措施做出知情選擇。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時,必須保證受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育齡夫婦應當自主選擇節育和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應當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的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保障。
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和不孕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按照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婦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夫妻依法生育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延長產假或者其他福利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婦女在妊娠、分娩、哺乳期間享有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得到幫助和補償。
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期間,國家對自愿終身獨生子女的夫婦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元。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家長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措施由所在單位實施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對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如獨生子女意外殘疾或死亡,將按規定領取救助金。
在國家鼓勵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期間,按規定應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和補貼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經濟發展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提供扶貧貸款、以工代賑,并優先實施扶貧項目和社會救助。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和行政法規,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產婦保健制度,預防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獲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提高技術服務水平。設施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育齡人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并配備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妊娠教育。檢查和隨訪服務以及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于已經生育的夫婦,建議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醫療器械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嚴禁使用超聲技術等非醫學必要的技術手段來鑒定胎兒性別;嚴禁選擇非醫學上必要的性別進行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收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必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件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吊銷計劃生育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證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反規定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斷、治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挪用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的;
(五)偽造、隱匿、偽造、篡改、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公民有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繳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收費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