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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法庭的時候
相信大家都不會覺得奇怪。
至少我知道訴訟會在哪里進行。
但軍事法庭呢?
可能沒什么印象
讓我們一起揭開軍事法庭的神秘面紗
軍事法庭的發展歷史
政治安全局的軍事審判職能
1927年8月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南昌起義打響了武裝抵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人民軍隊誕生了。起義勝利后,革命委員會下設政治保衛部。
1929年3月,紅四方面軍在福建長汀整編,明確提出在政治部下設政治保衛科。政治保衛科和保衛科是軍事司法工作的統一機構,負責軍事審判等職能。
分區設立軍事法庭
1930年10月的《中國工農紅軍編制草案》明確規定:“該師的部門是特勤隊、軍醫部、管理部、軍事法院、政治部和參謀長部”。這是我國軍事文獻中記載的最早的“軍事法庭”。編制。
1931年1月,蘇區中央局和中共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在瑞金同時成立。為了適應斗爭的需要,蘇維埃政府和一些根據地的紅軍部隊先后制定了軍事試驗的組織條例。例如,1931年9月,鄂、豫、皖三省蘇維埃政府頒布第《革命軍事法庭組織條例》號條例,將軍事法庭設為常設機構。
最高軍事法庭
1932年1月,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第《關于任命袁國平為最高軍事裁判所所長的通令》號,標志著紅軍最高軍事法庭成立。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第《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號,將軍事法庭分為四種類型:第一是初級軍事法庭,第二是職務初級軍事法庭,第三是高級軍事法庭法庭,第四個是最高軍事法庭。軍事法庭與下級軍事法庭之間存在隸屬關系。
1934年4月,第《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號規定,高等軍事法庭為初審機關,最高法院為終審機關。
抗日戰爭爆發后,主力中央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八路軍。當時,無論是地方案件還是軍隊案件,一律由邊境區政府處理。
軍事司法部成立
1938年上半年,八路軍野戰政治部軍法科成立。1939年4月,八路軍軍事法律辦公室成立;5月2日,專門發出聲明,要求尚未設立軍法室的各師旅“立即建立常態化工作”。
當時,八路軍制定了《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號,規定了各級軍律所的編制、職權、處罰種類、程序等。部門主任一般由軍政首長兼任。
南方紅軍和游擊隊改編為新組建的國民革命軍第四軍后,在軍部和各支隊司令部設立了軍事法律辦公室。
1939年5月、11月,成立新四軍江北、江南司令部,兩部均設立軍事法辦。
反強奸部
1941年5月,新四軍不再設立軍事法制機構。而是在軍師政治部設立反強奸部門,履行反強奸和軍法的雙重職責。對外仍保留軍法司名稱。反強奸主任也是軍法科科長,審訊科科長也是軍事法官。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45年底。
抗戰時期,軍隊法制工作主要是對部隊進行反腐敗教育,對發現的敵特務、特務、反革命分子按照有關政策進行偵查、逮捕、審訊和處決。
解放戰爭時期,軍隊規模顯著擴大,軍事司法機關擴大到師(含旅、軍師)、兵團、野戰軍四級,新的內部分工也隨之發展。
師、旅、軍分區軍法處除主任由司令部或政治部主任兼任外,還設副處長、審判員、書記員、典獄長等1名。每個。它還設有一個看守所,關押囚犯和被定罪的囚犯。加入生產隊伍,組織勞動生產。野戰軍以上軍法所還設有科室和股。
新中國成立之初,一些大城市的軍管會還設有軍法處,具體業務由警備司令部軍法處管理。
這一時期的軍事法制工作主要圍繞推翻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通過嚴厲打擊軍內各種反革命犯罪和嚴重違反軍紀行為,凈化了軍隊內部,鞏固和提高了部隊戰斗力。
新時代
新中國成立之初,設立軍事法律辦公室,作為正處級以上的政治機構。
1951年初,根據新頒布的國防軍編制,在團級設立軍法軍官。
各省軍區、軍師、野戰軍、師及同級單位軍事法制辦公室在組織和人員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加強,為建立統一的軍事法制工作制度體系準備了條件。
1952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關于處理貪污浪費問題的若干規定》號令,在省軍區或軍區軍法部門領導下,相應行政單位或建制單位組建人民法院來發音句子。年底,軍委決定將司法總部和保衛部劃為獨立序列。
1954年1月,軍委決定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陳其翰將軍任庭長。9月頒布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號、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1955年8月31日,國防部根據1954年8月24日軍事委員會關于設立軍事法院的決定,頒發第《關于全軍各級軍法處改稱為軍事法院的通知》號。從此,全軍師級以上軍事律師事務所更名為軍事法院。
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一度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庭。軍事法院和軍事法庭兩種情況僅涉及軍事委員會內設立的軍事審判機關,下屬各級軍事法院不涉及。
還有一些臨時組建的司法機構,執行特定任務,如1956年臨時組建的專門審判日本戰犯的特別軍事法庭。
“文化大革命”開始后,軍法工作受到沖擊和影響。1969年,各級軍事法院被撤銷,職能由保衛部門行使。
1978年1月,軍委決定恢復解放軍軍事法院和主要單位軍事法院。10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恢復辦公,各大軍區級軍事法院恢復組織機構。
此時,軍隊法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保障軍隊“三個現代化”,審理各類刑事案件,承辦和貫徹黨的政策,糾正冤假錯案,開展法制教育,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軍隊法制干部隊伍素質。
此后,軍事法院的編制體制多次調整,但軍事法制工作始終堅持為軍隊建設服務的方向。
追溯軍事法院的誕生和發展,它是隨著人民軍隊的創建而產生的,并隨著軍隊建設的發展而不斷加強。
“組建新的軍委政法委員會,調整軍事司法體制,按地區設立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確保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這是軍委主席習主席在2015年11月中央軍委改革工作會議上發表的軍事講話,呼吁政治法制改革。
2016年5月,軍委政法委員會在北京召開會議,調整組建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院,標志著軍隊政法體制改革正式落地。同時設立了解放軍軍事法院、戰區直屬軍事法院、總部軍事法院以及部分省會城市軍事法院。
了解軍事法庭的發展歷史后
我們來看看軍事法院管轄的案件。
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執行最高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范圍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一)當事人雙方均為軍人或者軍事單位的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涉及保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
(三)涉及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
(四)查明營區無主財產情況。
第二類: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軍事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時,軍事法院應當受理:
(一)軍人、部隊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為軍人、部隊且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死者死亡時居住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案件在營地范圍內,并且其中一方是士兵或軍事單位;
(五)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死亡案件;
(六)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第三類: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事單位,且合同履行地點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軍營內的,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如果不違反法律關于等級管轄、專屬管轄和特別管轄的規定,爭議可以由軍事法院解決。管轄權。
軍事法院對案件有直接管轄權
執行《關于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范圍的通知》
根據《關于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范圍的通知》,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遺棄傷員案件;虐囚案件,即這兩類軍人的職務犯罪,不由軍事保衛部門調查,也不由軍事檢察院起訴,而是由軍事法院直接審理。
軍事法院管轄刑事案件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所稱軍人,包括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具有軍籍的士兵、學生,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察、文職干部、士兵、具有軍籍的學生以及預備役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
我國刑法第十章專門規定了軍人瀆職罪,即軍人實施職務犯罪。該類犯罪有30種具體罪名,均應由軍事法院管轄。
此外,軍人如果犯有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由于其軍人身份的特殊性,一般會由所在部隊所屬軍區的軍事法院管轄。
編輯:田慧
點評:王勇張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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