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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罪辯護要點分析
什么是欺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具體表現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受害人產生誤會受害人基于誤會處分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該罪的犯罪成分有哪些?
從犯罪主體來看,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公司不能作為詐騙罪的主體。
從犯罪客體來看,所侵害的只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必須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從犯罪的客觀方面看,表現為采用欺騙手段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詐騙罪最突出的特點是行為人試圖使受害人產生誤解,使其“自覺”將自己擁有或持有的財產交付給行為人。
詐騙罪的量刑是怎樣的?可以申請緩刑嗎?
詐騙罪的最低刑罰是監視居住,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罰款或者沒收財產可以單獨或者同時處以。可以適用緩刑。
數額犯罪中,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同時存在的,量刑標準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詐騙罪既有既遂犯罪又未遂犯罪,且各自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規定的處罰較重的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按既遂論處。”因此,對于犯罪數額較大、既遂罪與未遂罪并存且均構成犯罪的情況,在確定該罪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時,整個案件,第一步是評估是否對未遂部分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范圍,然后與已完成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范圍進行比較,確定法定處罰范圍完成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較重或者兩者相同的,以完成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確定整個案件適用的法定處罰幅度;其他情節,包括未遂部分,應當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調整因素。然后確定基本句。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較重的,應當以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處罰幅度確定整個案件以及包括已完成部分在內的其他情形,連同未遂部分適用的法定處罰范圍。部分應當作為量刑起點的調整因素,進而確定基數刑。
如何有效防御?
詐騙罪的防衛要點可以從構成要件入手,采取一一辨認、一一打擊的方法,從而達到有效防衛的效果。從主體方面看,單位和行政管理關系中,受行政管理的企業及其內部人員的工作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主體要求;從主觀方面看,詐騙罪屬于目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既具有犯罪故意,又具有犯罪目的。即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具有詐騙對方財產的主觀故意,而且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財產,如仔細研究債務關系的合法性。性,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實際原因排除了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并將本罪與民事糾紛、民事詐騙嚴格區分;客觀上,行為人沒有實施“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從對象上看,重要的是要將本罪與其他相關的詐騙罪名區分開來。詐騙近親屬的,不得以犯罪論處。另外,證據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如果犯罪證據不符合可靠、充分和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要求,就無法定罪量刑。
附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視為分別適用刑法第200條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詐騙他人實際取得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已完)。詐騙數額難以核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罪)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
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瀏覽量合計5000次以上。
存在上述情形,且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五)既有既遂又未遂的電信網絡詐騙行為,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規定處罰;如果達到相同量刑幅度,則以詐騙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論處。”、“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范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數額標準。報告本地區的發展情況,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一)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發送短信、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災、醫療等款物的;
(三)以籌集救災資金為名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產;
(五)給被害人造成自殺、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金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主要成員的分別屬于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詐騙罪。第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根據《刑法》第:條第142條的規定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有法定從寬情節的;
(二)一審判決宣判前返還全部贓物及賠償金的;
(三)沒有參與分割贓物或者收受贓物數額較小,不是主犯的;
(四)受害人理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第四條騙取近親屬財產并取得近親屬諒解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詐騙近親屬財產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處理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打電話、網絡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進行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核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因欺詐(未遂)被定罪并受處罰:
(一)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暴力、危害嚴重的。
有前款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犯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構成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以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七)詐騙罪
一、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數額達到起點數額較大的,可以在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年以下的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標準。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加大刑罰數額并確定基刑。
(一)數額超過數額較大但未達到數額巨大的,第一類地區每增加1.5萬元,第二類地區每增加1萬元,可加刑三至六個月。
(二)數額超過數額巨大但未達到特別數額特別巨大的,第一類地區每增加4萬元,第二類地區每增加4.5萬元,刑期可以由六個月增至一年。
(三)數額特別巨大的,數額超過五十萬元的,可以加重刑期,最高可達一年;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二十五十萬元以下的,可以從一年增至三年;數額超過250萬元的,可以加重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刑期;前款規定,可以加重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四)其他可能加重處罰數額的情形。
(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解釋[2011]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的,詐騙金額確定量刑起點時予以考慮,不再作為加重刑罰的依據。數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數罰款可增加不超過30%:
(一)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發送短信、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助、醫療等資金、物資的;
(三)以籌集救災資金為名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產;
(五)實施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詐騙行為;
(六)屢次詐騙的;
(七)因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可能導致從重處罰的情形。
4、詐騙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減刑50%以下。如果近親屬能夠理解,一般不會以犯罪論處。
5、詐騙罪同時涉及既遂和未遂,按照已完成部分確定基刑的,可以根據未遂犯罪行為的程度、造成損害的程度,增加基刑30%。犯罪失敗的原因等%以下;按未遂部分確定基本刑的,可以根據已實施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在基本刑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四十以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辦理“六合彩”賭博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馬克六彩”賭博為誘餌,收取賭金后攜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有關規定,以詐騙罪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涉及傳銷或者變相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詐手段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或者變相銷售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高新技術產品、信息服務等,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導規則》
刑事案件數額標準
詐騙:最高金額4000元、巨額5萬元、特殊金額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