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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英國商標法修訂
商標在市場經濟生活中起著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作用。可以說,商標是在商品經濟出現后誕生的,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而不斷發展。
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1983年頒布,當時正處于改革開放后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階段。《商標法》實施后,針對其不完善之處,分別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進行了三次修改。這三項修改是商標法完善的過程,也符合國際商標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持續集成的過程。
與商標法修訂同時進行的,還有我國商標法律體系與國際商標法律體系接軌的過程。我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馬德里協定》,1984年加入《尼斯協定》,并申請加入國際商品分類。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并接受TRIPs協議。
縱觀商標法的三項修改,我們應該了解每一次修改中的一些熱點話題:
1993年商標法修訂:
(一)擴大商標保護范圍,加大服務商標的注冊和保護力度;
(二)加大商標侵權打擊力度;
(三)增加地名不得注冊為商標的要求;
(四)增加商標使用許可的規定;
(五)明確撤銷不當注冊商標的規定。
2001年商標法修訂:
(一)擴大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商標構成要素增加新內容,允許注冊三維商標;增加馳名商標保護的內容,明確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
(二)加大商標確權程序的司法審查力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加訴前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補救措施。
2013年商標法修訂:
(一)增加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
(二)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三)明確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四)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