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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有效化解群眾糾紛的措施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有效化解群眾糾紛的措施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當然是不可以。
按照題目中的定義,追討的是“欠款”。欠款是一個經濟概念,是在經濟合同約定的條件下形成的。
追討欠款,是由于債務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未能還款,才有追討一說。這屬于經濟糾紛的范疇。
一般情況下,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錢款,不屬于借貸中的欠款。公安機關處理這些款項,不屬于追討。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不得介入經濟糾紛。兩個人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 , 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 。
如果一方追討欠款不能如愿時,可能會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出警以后,如果認定這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會建議通過法院起訴 ,追討別人欠自己的錢 。追討欠款屬于民事案件,可以通過法院進行,經法院審理和判決之后,履行借款合同。
公安機關不是討債公司
公安機關的根本職責是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追討欠款不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在30年前確有公安機關介入追討欠款的情況,后來國家公安部三令五申不準公安機關介入追討欠款,不得介入經濟糾紛。那個警察介入,就會受到行政處分。因為警察把自己當做討債公司,受債權人之托介入追討欠債后,戴著大蓋帽提著槍,對欠款人是一種震懾,但容易發生私設公堂,逼供信,敲詐勒索,逼出人命的弊端和悲劇。公安機關介入追討欠款,是執法犯法,有可能貪臟枉法,必須糾正。
別說公安機關不準介入追討欠債,就連成立所謂的調查所,私人偵探,咨詢公司,實際是討債公司的,在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要有這樣的公司就是黑公司。當然銀行金融系統,依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是不同的。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向法院訴訟中,受當事人委托代理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不是專門的討債公司。律師,法律工作者專門討債也不合法。
只有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行兇,殺人,搶劫,綁架,傷害,毆斗等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才可出警處理。處理的不是幫助追討欠款。
追討欠款的合法機關是法院,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過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以至法院執行,追回欠款才是正確的途徑。當然自己能追回欠款,不是不可以的。
有人嫌法院要錢麻煩,沒有"力度",找幾個"朋友"給欠款人"歷害",超過一定限度的非法逼債,出現嚴重后果,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怎么說呢,要區分情況吧:
1.如果是單純的借貸關系或者是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公安機關不能幫助人民群眾討債要錢,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根據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的規定,公安機關不能插手經濟糾紛。群眾也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俗稱打官司),然后借助法律把屬于自己的錢要回來。
2.如果是農民工務工后,雇傭工人一方經勞動保障部門仲裁之后仍然拒絕支付民工工資的,經法定程序可以移交給公安機關,然后經公安機關調查,符合立案要求的,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雇主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幫著把民工的工資追回;但也有可能要不回錢,比如對方沒有財產、資金可以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有效化解群眾糾紛的措施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有效化解群眾糾紛的措施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