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靜安刑事律師: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什么樣的清醒度屬于開設賭場的嚴重情節?
除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形式外,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對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作出一般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立法層面沒有規定,這不是立法缺陷或疏忽。但是開設賭場罪本身屬于行為犯,
即只要有賭場就應該立案追訴,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
關于情節嚴重的標準,立法層面沒有規定,實踐中多由司法機關掌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
(一)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或者賭資累計數額較大、獲利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由司法解釋具體規定;
(2)多次因賭博被處罰后繼續開設賭場的;
(三)組織多人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刀具進行武裝賭博、暴力賭博保護的;
(四)開設賭場造成重大刑事案件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
02識別賭場出資者和經營者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進行了投資或經營,如果其他證據薄弱,那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即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被告不能被判有罪并受到懲罰。
難以認定其構成開設賭場罪。在武漢市硚口區另一起開設賭場案中,犯罪嫌疑人X某供述自己是賭場投資人,后又翻供。在該案件中,只有一名工作人員說他可能是賭場老板,但他無法明確說出猜測的原因。因此,
認定X為“賭場老板”的證據不足,還需進一步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