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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雖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義務。執行案號:皖0124執1227號失信被執行人照片:失信人:王桂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飯山鎮新新中村柏園村民小組身份證號:****6334立案時間:2021-03-08執行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執行依據制作單位:廬江縣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人王貴生出生于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建明支付工程款元。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金錢支付義務的,按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號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為518元,其中一半為259元,由被告人王桂生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執行人績效狀況:全部優秀。法官聯系電話:0551-。未經法院授權,禁止以任何方式獲取本網站數據。未經授權獲取、使用本網站數據的,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