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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李某,山東省德州市XX區XX街居民。他家里有一套250平方米的房子,是李父親早年從別人那里買來的宅基地上蓋的。由于種種原因,原因是房子沒有產權證,一家人一直住在這里。
2019年4月,區政府發布公告稱,為緩解交通壓力,改善城市環境,需要實施拆遷重建項目,并指定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具體安置工作。管轄權。李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但由于李某的房屋沒有產權證,街道辦事處對李某的補償標準遠低于其他被拆遷戶。李某不同意,拒絕簽署安置協議,雙方僵持了兩年多。
2021年7月,李某一家外出后,房屋被強行拆遷。李某認為,此次拆遷可能是區政府授權的街道辦事處實施的,遂將區政府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該拆遷違法。
區政府辯稱,其從未實施過拆遷,不屬于本案合格被告。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如何確定拆遷李某房屋的行政單位?2、拆遷李某的房屋是否違法?
針對焦點一,法院認為,在行政訴訟案件實踐中,行政機關作為較強的當事人,應當對其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李某作為證據能力最弱的一方,提供了照片等證據證明其房屋被強拆,也算是履行了最初的舉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李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區政府已發布征收公告。在雙方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李某的房屋被強行拆除。區政府沒有證據證明是其他單位強拆了李某的房屋。涉及房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焦點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用地征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區政府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銀行強行拆除李家房屋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三、法院判決
確認區政府強拆李某房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