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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越來越多,因為車輛發生的沖突也越來越多,那么因此故意把他人車子劃了屬于什么違法行為呢?我們先看一新聞案例:
11月7日,湖南岳陽。據監控顯示,一女子因被小車擋住去路,所以用腳飛踹車輛,并在車輛上留下劃痕。
車主表示拒絕私了,理由是女子這種行為可判3-5年。據車主介紹,車輛維修費大概要5000元。
律師說法(來源于知乎):
1.女子以泄憤為目的,對他人所有的汽車采用劃漆、腳踹的方式進行損壞,若汽車的損失經鑒定達到5000元以上的,女子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財物損失應由女子退賠;經鑒定財物損失不夠成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
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女子予以拘留、罰款,同時汽車所有人可以就汽車損失提起民事訴訟,由女子予以賠償。
2.被劃車主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違規停車,僅是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應由交管部門進行處罰。
3.被劃車主違章停車的行為與女子的違法行為是兩種法律關系,也不是減輕或免除女子責任的法定理由,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女子仍應就自己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以下內容不考慮被劃車輛是勞斯萊斯、賓利等豪車。
車主不私了、試圖追究女子刑事責任的想法能理解,但車主所說的說女子能判3-5年,就很迷惑了。
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
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女子被判三年的話,以上車輛損失至少要達到5萬元,車主則表示車輛維修費約5000元,剛到刑事立案標準。
要是女子有賠償、認罪認罰情節,對女子的處理結果:即便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立案了,最后的結果也是撤銷案件、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
這個時候就體現了懂法律或者有一位懂法律朋友的重要性,筆者要是涉事女子,如果說我可能被判3-5年。
筆者想必會如此說:先拿認罪認罰具結書來,我要認罪認罰。(公安偵查階段認罪認罰,一般案件量刑幅度一般會減30%)既然能判我3-5年,那肯定夠逮捕我了了,你報捕去吧。
【原創】案例解讀的藍衣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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