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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問我結婚的事,正忙著買房。房子在對方名下,但他的父母也支付了部分首付。我應該怎樣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學習一下。
王某與鄧某是高中同學,大學期間就確立了戀愛關系。2015年2月,兩人談婚論嫁,鄧父母建議男方買一套房子作為婚房。王剛參加工作,積蓄很少。于是,王某的父母想用自己的積蓄給兒子買一套房子。
王先生的朋友提醒他不要用現金支付房屋費用,而應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王父母覺得買房的時候房產證在兒子名下就沒有問題。
請問:家長給孩子買房時,應該怎樣付款比較合適?
當今社會,很多年輕夫婦買房都是依靠父母的資金。由于關系密切,他們通常不太注重禮節。雖然現金支付很方便,但也很容易引發糾紛。
本案中,王某父母用自己的積蓄為兒子購買了一套婚房,該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名下。由于該房屋是婚前購買的,該房屋屬于王某的婚前財產。從這個角度來看,王某父母可以直接用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不會影響房屋的產權。屬于。
但為了證明王某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的事實,建議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并妥善保存所有付款憑證,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作為父母,出錢給孩子買房已經成為社會普遍現象。為避免爭議,建議如下:
父母決定向子女贈送禮物的,雙方簽訂贈與協議,同意父母向子女捐贈資金,并附上相應的贈與條件。
父母向子女借款的,雙方簽訂貸款協議,明確父母出資性質為貸款,專項用于子女購房。
購房時最好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等相關手續,并由第三方證明購房投資的來源和過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向雙方明確表示贈與的除外。
雙方結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