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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案件梗概)
2020年1月13日14時50分許,董某某在紹興市越城區某小區與樓下鄰居發生爭執。接到報警后,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徐山派出所民警趙某某身著警服迅速趕到現場處理報警。后來,
董某某在趙某傳喚期間抗拒執法,并將趙某左臂咬傷。經鑒定,趙某的傷情未達到輕傷一級。之后,董某某在現場被警方強制傳喚。
(程序和結果)
2020年1月14日,董某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刑事拘留。經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4月10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人董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
社會危害小。此外,被告人董某系某醫院呼吸科護士。因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需要,他在取保候審后立即報名參加了醫院的一線防控工作,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上海專職刑事辯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7條,董某不需要被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實現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董不起訴。
(認罪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3、4款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司法實踐中,能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從法律和《兩高三部》和《關于適用認罪寬大處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來看,答案是肯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關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是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和記錄的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之一。因此,
不起訴、免于處罰的辦案結果可期。
第八條規定的兩所高中和三個系《關于適用認罪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很少有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反對者的理由是被告人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等于不處罰,這與認罪認罰存在邏輯沖突。
對此可以反駁如下:你真誠地承認處罰,我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你進行處罰。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協商正義、回歸正義精神的決定值得稱贊。
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公務罪,因此實際上很難采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公安機關為了維護警營的執法權威,必須追求嚴懲和獲得快樂,警察一般不會為了集體利益出具諒解書。董確實是因為在這個特殊時期,
鑒于其特定的地位,它可以發揮其特定的作用,但它取得了成功的案件處理結果。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值得表揚的原因之一是,它給了董必武一個在非常時期做出巨大貢獻的機會。從時間上看,上海專職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在被逮捕一個月后申請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董的具體情況,
決定變更強制措施。
美女護士從認罪到不起訴——簡評檢一刑事不起訴(2020)董防檢132號呼吸科護士董某某主動報名參加醫院一線防控工作,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重大立功情形與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同:后者主要是指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
被驗證為真實的基本匹配;第六十八條沒有規定除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外的其他五項。我個人認為戴罪立功是應該的,無論前后罪行如何,那么這兩部法律是否應該修改為一體立法?
鑒于1月23日武漢封城非常時期的重大需要,如果紹興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在1月23日之后審查批準逮捕案件,將很可能決定不逮捕或批準逮捕。
董對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的貢獻將會擴大,她的貢獻可能會更大。她可能去武漢。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考慮到重大需要,在逮捕董后,
立即主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必要時通知批準逮捕的機關)。
無論如何,80后護士董某某是幸運的,因為他在非常時期做出了非常貢獻,拯救了未來。恭喜你!
美女護士從認罪到不起訴——簡評一起董某妨害公務案被不起訴案(2020)民初132號
那么,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免除被告人刑事處罰呢?經不完全了解,紹興市沒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免除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如果有遺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從寬處罰制度的指導下通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由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重新簽署量刑建議,將量刑建議變更為免予刑事處罰,再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
(上海專職刑辯律師結論)
本文有兩個主題:
第一,提醒律師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幫助委托人爭取不起訴和免于刑事處罰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建議全面修改刑法第68條和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