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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經(jīng)常問律師:如果承租人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真的需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合同中約定的巨額違約金是否有效?出租人能否完全按照協(xié)議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金?如果承租人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減少,法院可以支持出租人的哪部分損失?
2019年,杰豐公司與丁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同意丁某將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的一套房屋租賃給杰豐公司作為辦公場所。租賃期為2019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若發(fā)生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賠償違約金100萬元。2020年1月15日,杰豐公司向丁某提交了《退租申請》,內(nèi)容如下:“因經(jīng)營不善,我公司不再繼續(xù)租賃您的房屋,特此提出取消租賃申請。”因為捷豐公司已經(jīng)明確表示不會出租該房子。為履行合同義務,丁某只能表示同意,合同于當日終止。次日,捷豐公司搬出涉案房屋,并留下部分辦公用品。截至2020年11月,丁某已將涉案房屋出租給其他公司。
1.因承租人根本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被迫終止,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房屋空置期間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以予以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約定的。如果無法確定具體損失金額,可以推定租金損失,但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2、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并不意味著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出現(xiàn)相應情形時,違約方無需承擔過高的違約金的約束。如果約定違約金過高,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法院應當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依據(jù),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衡量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584條、第585條規(guī)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與約定不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可能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并可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也達成一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文/北京悅誠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馬紅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