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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在XX公司的協助下成功申請了貸款,貸款人按照約定向唐先生發放了貸款。XX公司也已按照《借款咨詢服務協議》的規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但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隨后,貸款人將唐某享有的全部債權依法轉讓給XX公司,XX公司將債權轉讓給XXXX公司。上述轉會是通過短信通知唐某的。該轉讓已于唐某生效,XXXX公司已合法取得對唐某的全部債權,故將訴訟訴至法院。在每次債權轉讓中,轉讓方與受讓方均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受讓方也向轉讓方支付了相應對價,并通過短信方式告知唐某上述債權轉讓情況。因此,每一次債權轉讓行為均合法有效。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唐某須償還XXXX公司本金XXXX元及利息、逾期違約金、逾期服務費服務費)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計算方法:以XXXXX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2、被告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XX支付賠償金。公司律師費為XXXX元;
作者:高懷靜,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