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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月15日報道,一名姓寧的年輕人在一場足球比賽中與對手爭奪球權,導致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近日,寧某將致其受傷的對方選手王某和賽事組織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市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這也是市北法院適用《民法典》判決的首例案件。2019年1月13日9點,寧氏足球隊與王氏足球隊進行了一場足球友誼賽。沒有裁判,也沒有得分。比賽中,寧的隊友從球場右側邊線直接將球傳到對方半場。寧沿右側邊線追球,王則從左后衛追球。在雙方都沒有控球的情況下,王為了搶球,將寧打出了場外。因用力過猛,寧飛到空中摔倒后受傷,導致左鎖骨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隨后,寧將選手王某和賽事組織者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受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除非其他參與者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王某雖然沒有主觀故意傷害寧某,但他惡意犯規并與寧某相撞。他本應該預見到在快速奔跑時用力擊打他人可能會造成相應的傷害,但他并沒有因為疏忽或過于自信而這樣做。王某預見到損害后果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活動組織者李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是一項高風險對抗性運動,發生人身傷害事件是可預料的。在這種情況下,寧作為一個成年人,參加足球比賽多年,應該意識到運動的潛在危險,預見到可能造成的破壞性后果。寧自愿參與這項運動應該被視為一種“自愿冒險”的行為。李某已履行相應的安全保護義務。寧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傷害事件中存在過錯,故李某不承擔責任。據辦案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176條是一項全新的條款,確立了“風險自負”的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了“風險自行承擔”的原則,有利于明確學校等機構對于對抗性較強的體育活動及其他類似活動等正常活動的責任界定。本案不存在申請《民法典》“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律義務、偏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情況。因此,市北法院在本案判決中適用了《民法典》,更好地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