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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無司法糾紛截圖證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無司法糾紛截圖證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謝邀!民事證據,分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物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筆錄,勘驗筆錄等幾大類。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以數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證據信息,稱為電子數據。
截圖是由計算機或手機等電子設備截取的能顯示在屏幕或其他顯示設備上的可視圖像。截圖來源于電子設備的原始資料。截圖后形成的圖案是以某種圖像文件形式存在的,并且能證實一部分事實。因此,符合證據的要求和特點,是電子數據的一種。
現在網絡發達,人們生活學習工作的方方面面已經離不開網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電子數據成為了證據的基本形式之一。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對電子數據進行了解釋,即“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截圖作為電子數據已經成為了現在很多民事案件的證據。
截圖一般包含網頁截圖及微信、QQ聊天記錄截圖等。網頁截圖,一般經過公證后,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一般也會采納。采納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而實踐中,公證處幾乎不做微信、QQ聊天記錄截圖,主要因為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根據《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的第四條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除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向當事人進行告知外,還應當重點告知下列內容并載入詢問筆錄:(四)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
但是不是微信、QQ聊天記錄截圖就不能當作證據了?司法實踐中,很多此類截圖還是被法院采納了,采納的原因有的是對方當事人承認了聊天內容,也有的是因為證實了對方的身份,比如,雖然聊天工具是非實名制的,但是通過聊天個人信息設置中的電話號碼查驗后能夠明確指向對方當事人。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把截圖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判斷是否采納。
不要別人和你講法律的時候你和別人耍流氓,別人耍流氓的時候你就在和別人講法律。
正常人都不會去網上查自己有沒有官司,很明顯,就是你明知道對方會去法院告你,你故意換手機號,不收法院傳票,想以此理由來作為不出庭的借口。
現在“計謀”敗露了,又來問法院合不合規,你絕對是個老賴。
正常情況下的確是法院會給當事人發傳票,打電話通知來開庭,但是有些人就是保著僥幸心理,覺得我當不知道這件事,就能一直拖下去,這也是老賴的做法!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要在網上公布過這場庭審的開庭時間和原被告雙方的信息,即使你耍賴說沒收到過任何通知,也是可以開庭審理的。
當時對方拖欠尾款不給,法人也消失找不到了,最后法院一樣給我們判決了勝訴。
對方法人的銀行卡被凍結了,也上了黑名單,這時他才開始急,他也是想用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為由不服判決,最后上訴還在庭審中說了這件事。
當時法官都笑了,直接讓他說案情別扯其他的事情,合同白紙黑字,最后還是維持原判。
所以有官司,別想著用什么小聰明能夠拖延時間,該出庭就出庭,別以為人不在法院就不能宣判。
如果你不是有心耍賴,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法院沒有在任何地方或以任何形式通知過你出庭,那么在你上訴的時候,才有可能以此為突破口讓法官重判。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無司法糾紛截圖證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無司法糾紛截圖證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