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概念
吸引犯罪是指行為人的某種犯罪行為是其他犯罪行為的自然的或者很可能(很可能)的過程或者結果,被其他犯罪行為吸收,不構成獨立犯罪的情形。
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實施不同犯罪的情形。
2.分析
相同點:
1、從罪數理論上來說,都是應受處罰的犯罪。
2、行為數量的要求都是幾種行為。
3、犯罪數量要求為犯數罪。
不同之處:
1、是否要求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同案犯不強調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而涉案犯罪人則要求他們在同一犯罪目的下實施多項行為。這尤其體現在多種犯罪之間的區別上。兩個目的例如,意圖犯其他犯罪而實施的犯罪,如果是數罪,即使存在吸收關系,也不能認定為牽連犯罪。
2.是否要求侵犯同一法益:吸納罪要求多個行為侵犯同一法益;而牽連犯罪則要求多項行為侵犯多項合法利益。
3.不同程度的吸收關系。同吸收關系并不是同吸收犯罪所特有的。在假想共犯中,吸收關系體現為法律的重視和對法律的吸收,而在法律規定的沖突中,吸收關系則體現為特別法對普通法的吸收。在這個問題上,同案犯的同案關系比同案犯的同案關系更深、更重、更密切。這也影響了兩者的處理原理。
4、加工原理不同。處理吸收罪犯的原則是重罪吸收輕罪。對于牽連犯罪人,僅對該類型的牽連犯罪人以一項重罪處罰,對其他類型的牽連犯罪人,以數罪并罰。如此對待涉案人,一是其所侵害的合法利益不同,二是吸收關系不深。
3.例子
1、吸收犯罪:偽造貨幣后出售、運輸,前一行為發生后很可能發生后一行為,且兩者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相同,均屬于貨幣管理秩序,他被判犯有偽造貨幣重罪。
2、涉案人:為了詐騙保險而殺害被保險人的行為。保險詐騙不一定需要殺人,吸收性不強,而且侵犯的是兩種不同的法益:財產法益和謀殺法益;目的都是一樣的,那就是騙取保險來獲取財富。數罪并罰。例外,行為人應按重罪處罰:涉嫌受賄、徇私舞弊罪后,應按重罪處罰。這里不能說是某罪,因為必須根據情節對兩種罪的處罰進行比較,才能確定定哪一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