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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的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是規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什么情況下無效?
1、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一)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無法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踐中,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的情況很少見。與老年人簽訂合同較為常見。一些老年人后來被證明患有阿爾茨海默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所有協議均無效。更離譜的是,拆遷人往往不與房屋業主簽訂拆遷協議。即拆遷人往往與被拆遷人的親友簽訂拆遷協議,這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2、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拆遷協議無效。
拆除文物保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拆除。如果不提交批準,也屬于違法行為,協議無效;拆遷協議的內容與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協議中不一致的內容無效。拆遷協議約定的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區域、安置地點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違法,協議無效。
3、以脅迫、欺騙手段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遵循自愿、公平、等價、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拆遷協議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尊重對方真實意思表示。一方以脅迫、欺詐或者乘人危險,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表示訂立拆遷協議的,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調查,應當認定為拆遷協議。無效的。
資料來源:英亭征地拆遷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