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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具體規定
1、我國刑法根據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根據我國的地理和氣候條件,根據國家對兒童的政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
(1)14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即14歲以下的人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期。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期。刑法做出了這樣的限制,
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還考慮犯罪的頻率。還有其他罪行可能比這里列出的更嚴重,但因為這個年齡階段的人不能犯這些罪行或很少犯這些罪行,所以刑法沒有規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
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然后殺害被綁架人。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強奸幼女的,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強奸婦女、幼女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其他未成年人攜帶少量生活用品、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未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期。(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減輕刑事責任的時期。
除上述規定外,《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還規定: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
刑法規定的年齡是指滿周歲,而不是虛歲。全職年齡以天為單位計算,并根據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這位演員分別過了14歲、16歲和18歲的生日,從第二天開始,他分別是14歲、16歲和18歲。舉個例子,
這位演員出生于1980年1月1日,他自1994年1月2日以來已滿14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應從出生之日起至行為發生之日止計算,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例如,如果行為人殺人時不滿14歲,但死亡結果發生時已滿14歲,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為犯罪是行為,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既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是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刑事責任年齡也必須是行為年齡。雖然行為與結果密切相關,但行為并不包含結果,結果也不包含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年齡的,可以委托骨齡鑒定或者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
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年齡,且鑒定結論顯示犯罪嫌疑人年齡高于或低于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3、關于跨年齡犯罪的刑事責任,我們應該注意兩種情況:
(1)行為人在年滿16周歲后實施了犯罪,又在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同樣的行為。至于是否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14周歲至16周歲期間實施特定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16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行為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定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又在不滿十四周歲時實施相同行為的。所以不能一起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對14歲以后犯的具體罪行追究刑事責任。
基于以上,上海刑事律師整理了刑事責任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出年齡的劃分大致是14歲。但是對于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能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