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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系到每一個勞動者的權益,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勞動合同而產生糾紛。如果有爭議,必須通過法律解決。否則,如何盡快解決糾紛?那么,勞動合同糾紛適用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民事合同。它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就一定的勞務及勞務結果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一般而言,它產生于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公民之間。
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角度看,勞務合同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調整,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調整。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一個法人或者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個體勞動者。勞動合同主體不能同時為自然人;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雙方沒有約定
既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也有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動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雇員。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也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費用。他們是獨立的,地位平等。
(3)受試者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勞動者除工資報酬外,還享有保險、福利等;而勞動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領取勞動報酬。
(四)報酬性質不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它并不完全、直接地隨著市場供需的變化而變化。其支付形式常被規定為連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為勞動合同所取得的勞動報酬是按照等值市場原則支付的,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它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與市場變化直接掛鉤。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涉及國家干預。為了保護工人,《勞動法》對雇主施加了許多義務。例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不能通過協商改變。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一般不承擔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就上述內容達成一致,否則上述內容不存在。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受民法、經濟法管轄,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管轄。
(7)國家不同程度的干預。勞動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往往由國家通過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例如,解除勞動合同,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較低。合同內容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主要取決于雙方的意思自治,由雙方自由協商確定。
(八)違約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勞動合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包括民事責任,還包括行政責任。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勞動者拒不支付標準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對用人單位給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分。勞動合同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九)爭議處理方式不同。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后,應當首先向勞動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初步程序;但是,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提起訴訟,也可以雙方共同提起訴訟。通過協商解決。
(十)勞動力的控制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控制勞動力的權力由控制生產資料的雇主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從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勞務提供者自行組織、指揮勞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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