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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的提起和受理
1.起訴
(一)起訴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訴訟中必須明確法律、法規授權的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也就是說,檢方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依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和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必須先履行復議程序;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對于不需要審查的案件,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起訴期限的,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立案;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期限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立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起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起訴之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起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但不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終止。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追訴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公布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公布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行政復議后重新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提起訴訟期限的,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原告可以自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收到復議決定書;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當事人對復核決定不服的提起訴訟的期限。期限內,依照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起訴。
對于上述法定期限,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延誤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予,由人民法院決定。
(2)起訴方法。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即必須先寫好申訴狀,然后才能開始行政訴訟。投訴的主要內容是: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種族、職業和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與原告相對應的,還需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址。此外,起訴狀還必須寫明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名稱和具體起訴日期,并須由原告簽名并蓋章。
起訴狀事實存在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限期改正。
2.驗收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后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不是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司法權單方面審查起訴行為的結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行政復議審查是否屬于必要程序;是否重復起訴;起訴程序是否齊全,申訴內容是否明確。
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決定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及時通知當事人。(二)認為受理案件存在缺陷或者基礎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經補正符合受理條件的,自當事人補正意見提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不能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在七日內作出裁定,并告知原告不予受理。(三)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案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法院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受理;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案件。
2.行政訴訟一審程序
行政案件第一審程序是指第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適用的程序,包括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審查和判決等階段。
庭前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對于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
庭審開始時的任務包括:書記員了解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檢查當事人,公布案由,公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程序一般按以下順序進行:行政爭議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出示證據、交叉詢問;辯論;當事人的最終陳述等
合議庭審查的依據是上述審理結果。合議組成員進行審查,并就如何作出決定提出自己的意見。達成共識后,提交總統批準。合議庭審議應當閉門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應當留存并記錄在筆錄中。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上述審理和合議庭審查后,根據事實、法律對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宣判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一審程序中應當注意的是:審判應當組織合議庭,可以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組成,組成人員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應當當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的;審理終結的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行政訴訟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理程序,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根據當事人的上訴,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必須先了解事實和法律。節目,其特殊
要點是: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本程序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適用。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二審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二審程序是一個獨立的審理程序,但并非所有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經過該程序;二審程序可以適用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書面審理的條件是上訴案件事實清楚。審結期間,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進行再審的程序。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必須有合法理由,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必須由具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或者專職人員,即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同級人民法院院長報送。
提起再審分為三種情況:原審人民法院院長立案的,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上級人民法院立案的,可以自行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再審案件適用的程序根據案件原審級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生效判決由一審人民法院原作出,再審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原判。案件經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再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也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指引
1、行政訴訟是“民告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法院管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的范圍。
3.通過立案窗口提交投訴。
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均為省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對于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立案窗口提出起訴,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原告可以要求立案窗口負責人出具簽字材料清單。
四、本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權力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范圍。但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范圍:
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和任免的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決定的具體事項行政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法律規定的調解、仲裁;非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重復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投訴的處理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5、行政起訴有期限。
屬于法院審理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他們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首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您對復議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審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復審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獲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或起訴權、起訴期限的,或者對起訴期限有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咨詢窗口咨詢立案法院。
六、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檢察機關決定。法庭。
7.法院審查起訴是有期限的。
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優先受理;案件受理后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案件。
七日內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決的,檢察官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或者提起訴訟。
八、被告人的證據:
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采取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規范性文件。逾期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在訴訟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
九、原告證據:
原告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在被告因不作為而被起訴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過申請。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庭審前或者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日期提供證據。如果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且法院認可證據的,可以在法庭調查期間提供。
10.法庭審理期間
本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最高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二審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兩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最高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