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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是指故意制作虛假證據材料的行為;包括模仿真實證據制造虛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證據,以及改變真實證據,使其失去或者削弱其證明作用。
偽造證據包括偽造刑事證據和偽造民事證據;它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也可以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例如,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責任或者指責他人,故意制作虛假書證、物證,偽造犯罪現場,或者為保護同案犯而作出虛假陳述;證人或鑒定人因與當事人或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而提供虛假證據。作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言或者鑒定結論;誘導、威脅檢查、檢查人員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檢查、檢查記錄的;受害人出于某種動機等作出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是干擾司法機關正常活動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
因此,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認定民商事訴訟中原告捏造的法律事實是否對司法訴訟秩序產生有害影響,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和其他權利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構成損害。犯罪。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1、原告以偽造證據提起民商事訴訟,在提起民商事訴訟前,利用偽造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訴前保全”,因偽造證據導致人民法院判決的關于“訴前保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人民法院訴前保全措施,錯誤查封、扣押、凍結當事人的合法財產,造成司法秩序混亂,造成損失。當事人的民商事;
2.在審判或者合議庭審理過程中,因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作出侵犯合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判決、裁定的。
如果非法侵害被害人的合法債權、著作權等,以達到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且這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權已達到刑事追訴的“數額較大”標準,則比較詐騙罪刑事起訴標準已構成犯罪的;
上述兩種情形,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妨礙司法秩序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刑事責任。”。
3.單審、合議庭審理發現犯罪嫌疑人偽造證據保全起訴或者進行民商事訴訟,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裁定該案涉嫌構成犯罪,中止審理。整個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并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法院審理發現偽造證據的虛假訴訟,然后裁定中止審理,并將整個案件作為“虛假訴訟”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才能真正遏制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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瀉藥。不過,我下面說的可能會引起受試者的不適,受試者可能會選擇不看。
1、被告人不承認的證據不一定是虛假證據。證據是否真實,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雖然法官也有核實證據的權力,但考慮到他的案件這么多,他還是要依靠對原被告的質證。你認為證據不真實,但是在質證時應該提出來,而且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至少要達到讓法官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產生極大懷疑的標準。如果法官必須仔細審查每一項證據,為什么原告和被告的律師還要進行交叉質證呢?最好一次性全部提交。交叉詢問不僅僅是說你不同意。我見過被告否認所有證據,包括原告的身份信息。從某種角度來說,出現你問題所描述的情況是因為被告律師質證工作做得不夠好。
2.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真實,最壞的情況就是該證據被排除在訴訟之外,你也可以要求法官對原告進行訓斥甚至罰款。如果影響案件的關鍵證據或者影響案由成立的前提證據不實,法官很可能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對其進行訓誡,并處以罰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發布的第《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號規定,虛假訴訟當事人必須納入失信人行列。如果涉及律師,他們必須向其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和司法局報告。通報是對律師執業的嚴重污點,可能會導致暫停執業,甚至吊銷律師執照。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則可能構成虛假起訴罪,這是一種新的犯罪。如果一審判決書已經發出但尚未生效,而你在二審中提出的證據證明關鍵證據不真實,二審法院將依法改判。如果二審判決采用虛假證據,您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民政科提出上訴。
3、法官不是當事人的下屬,不存在當事人“要求法官審查證據”的情況。當事人和律師都沒有這個權力。是否審查某項證據,審查到什么階段,是法官自己的獨立判斷。但如果證據存在明顯問題,法官卻沒有發現,則可能意味著案件處理不仔細。如果二審改判的話,會影響他的表現。他還可能受到內部行政處罰。案情重大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可能會受到處罰。會因玩忽職守而被起訴。如果法官發現他故意幫助原告,他可能會被指控濫用法律。但這是否是故意的,取決于你,只有檢察院介入調查后才能確定。一般來說,法官的智商都不低,不會做出這么明顯的事情。大多數情況下,即使二審或重審發現一審證據不實,最多也只能改判,然后對法官進行內部懲罰。
4.雖然我不是法官,也沒有當過法官,但我知道法官很忙。許多商事法庭法官每年人均處理200多起案件。一年大約有250個工作日。一個案件從送至商事法庭,經過文件審查、開庭審理、合議討論、撰寫判決書,平均僅需1.25天左右。你認為可以做到嗎?這只是試營業。要知道法院還是一個國家機關。還有很多行政事務和黨政活動值得學習這個講話、那個精神。他不可能對每一個案件都仔細審查,然后又要耐心地照顧原告和被告雙方的感受。如果一方說話說:“法官,請核實這一證據”,法官就會逃跑并打斷他的腿。你會怎么做?我在執業中遇到的大多數情況都是法官說:“XX律師,請補充證明這一事實的證據。”然后我就去各個地方收集證據。提醒我補充證據就好了,但有些法官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直接判敗訴。畢竟,在民事訴訟中,誰提出主張、提供證據,如果舉證出現問題,誰就必須承擔不利后果。同樣,您也必須承擔不利質證的后果。
5、現在全社會似乎有一種趨勢,批評法官的判決“政治正確”。我認為如果巨魔是法官,情況只會更糟。坦白說,我在東部沿海地區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大部分法官都是有道理的。尤其是上海法院的年輕法官,他們的學術水平應該不會太高,可以瞬間秒殺大部分噴子,而且雖然很忙,但也能在有限的接待時間內把所有問題解釋清楚。混淆是非?說白了,一方要付出什么代價才能讓法官混淆是非呢?如今,監管機制比十多年前嚴格得多。有多少法官敢公然徇私舞弊?至于你說的合法市場化,我沒有聽說過。如果說法律服務市場化,那絕對是一件好事。我認為市場化還遠遠不夠。如果你說的是試用活動,那我真的看不出與市場有什么關系。我為法庭打掃了這個地方!
PS:附上海法院法官2013年至2016年人均辦案趨勢圖,來源“2017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年前,有朋友遇到這樣的麻煩,來咨詢我。
我的微信和支付寶現在都被凍結了,無法掃碼支付。我每天都必須隨身攜帶現金。你知道發生了什么事嗎?
我說:這很可能是法院采取的強制措施。可以在
zxgk.court.gov.cn/
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搜索你的名字,看看是否有執行案件,然后給具體法院打電話了解情況。
一周過去了。
我發現有一個案件,我獲得了70萬多元的賠償,但沒有人告訴我庭審的情況。判決書上有一張欠條,我從未簽字。目前該案已一審生效,原告已向法院申請執行。好吧,我該怎么辦?
我說:我們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了。幸運的是,提出再審的期限尚未過去。這個階段,首先是聯系具體法官,復印相關案卷。那么你需要申請重審。
我們來看看一個已經生效的真實案例的完全緩解:
第1輪
原告老王因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被告小金,涉案金額28萬元。
老王當庭出示了肖金簽署的欠條,聲稱應以現金支付。小金經法院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的,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的權利,法院判決小金承擔責任。
評價:不可否認,在以往送達程序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原告確實有可能利用缺席判決制度來達到損害被告的目的。例如,如果在立案階段故意不提供被告人的真實郵寄地址,致使身份證上的地址無法送達,法院只能公告送達。在比較大膽的案件中,原告利用各種手段代被告收取傳票,甚至還節省了公告時間。
由于小金無法出庭,無法申請核實欠條原件簽名的真實性。法院基于證據優勢,判決支持老王的主張,也是合乎邏輯的。
第二輪
或許正是因為生活和工作受到直接影響,肖金才意識到自己已經是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了。肖金向一審法院向上級法院提起再審,后又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獲得法院準許。
評估:首先提出再審理由和期限要求。總共有十三個原因:
別以為有很多。事實上,法院的程序還是經得起考驗的,法官的水平也足夠高。大多數理由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沒有用的。最常見的是新證據和偽造證據。不同的再審事由有不同的相應時限要求。不要說必須在六個月內啟動重審:
律師都知道,再審能否成功啟動,申請再審尤為關鍵。撰寫再審申請時,必須寫明再審的理由。
還有一點,如果有人想欺騙你,他并不是故意在文件生效六個月后申請執行,如偽造證據或者其他明知或者應當在六個月內提起再審的情形。已經知道了。非常尷尬。你不會有機會在重審中提及這一點。還得經過檢察院,救濟之路更加曲折漫長。
所以,這些歹徒恐怕是懂法的。
小金之所以撤回再審申請,很有可能是因為法官看到小金目前準備不足,建議小金暫時撤回申請,等他做好充分準備后再申請,但一定要注意截止日期。
第三輪
肖金正式申請再審。法院認定,肖金屬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情形。裁定法院立案審理,再審期間中止原判執行。
點評:文檔很短,大量信息沒有展示出來。根據我的經驗,肖金委托的律師應該在現階段提出了鑒定申請,或者指出了欠條中的明顯問題,所以法院裁定再審。
本案中,我的委托人一審未能作為被告出庭,證據涉嫌偽造。二審時,我代當事人提出身份證明申請,案件發回重審。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如果問題很明顯,法官看不到,為什么律師只要提出來就可以解決呢?事實上,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很長時間了。法官處于中立立場。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經驗豐富的原告肆無忌憚地編造故事。關鍵證據外觀基本符合要求。在沒有對峙的情況下,就沒有辦法證明這一點。用于比較的材料自然可能導致原告的陳述被接受,但也由于心理證據的影響,證據本身的缺陷可能被忽視。
中止執行原判決的,請注意,這是中止執行,而不是終止執行。明確規定,原有效法律文書因審判監督過程中止的,失信信息應當刪除。因此,小金可以中止裁決的執行,并請求執行法官刪除失信信息。對于高消費限制令能否解除,存在一些爭議。原則上是不可能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幾種可以解除裁定的情形,其中不包括中止執行。不過,不少律師對這一規定提出質疑。
第四輪
再審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但肖金聲稱證據系偽造,并進一步質疑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有效性。法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第五輪
兜兜轉轉,老王再次成為原告,小金終于坐上了被告席。如果沒有這個被發現偽造的關鍵證據,結果也是可想而知的。老王的訴訟請求全部被駁回,未找到老王進一步上訴的相關文件。
至此,肖金終于可以確定無疑地擺脫執行的尷尬了。
我們來盤點一下判決和裁定:
2015年8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2018年12月6日作出終審“平反”判決,距今已過去三年多。因為一份偽造的證據,不明原因缺席法庭審理,肖金的救助之路異常艱難。
請問,如果是你,你能力挽狂瀾嗎?
終于:
作為一個無傷大雅的玩笑,如果你向法官拋出這個問題:
面對原告可能捏造證據而無法核實的情況,你會希望被告出庭質證,對嗎?即使浪費更多的能量。
法官直言:我希望原告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