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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都是危害公共健康罪。兩者都可能在客觀上造成患者的死亡或嚴重損害患者的健康。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醫療管理法律法規、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的客觀方面是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法違規、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后者的主體是取得行醫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其心理態度可能是過失或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于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錯誤的。
【案件簡要描述】
王老師5歲的兒子小郭因持續咳嗽,在妻子杜的帶領下到于某的診所就診。當杜告知小果自己患有過敏性疾病“蕁麻疹”時,于某違反常規診療及操作流程,未對所使用的頭孢曲松鈉進行皮試,并更換了不宜用于兒童的頭孢曲松鈉。小國家將利馬韋林、地塞米松、利多卡因混合在同一個注射器中進行肌肉注射。當他出現腹痛、呼吸困難等過敏癥狀時,沒有得到妥善搶救,導致小郭因過敏性休克死亡。后來,王某的妻子杜某因失去兒子的痛苦而患上了精神疾病。
【活動結果】
于某因涉嫌醫療事故被警方拘留,案件隨后移送區人民檢察院。同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交刑事和民事起訴書,要求追究于某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并賠償本人各類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經一審、再審,地方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明明其執業范圍為內科,故意超越職權、能力范圍從事兒科診療活動,并造成一人死亡。他的主觀過錯是故意的,而非過失。其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而是構成非法行醫罪。
在上述案件中,于某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行醫罪,而非醫療事故罪。那么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非法行醫罪是什么罪
根據《刑法》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嚴重行為。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
(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產生傳播、流行風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受到衛生行政部門兩次處罰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嚴重情節的。
什么是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行為。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可能在客觀上造成患者的死亡或嚴重損害患者的健康。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于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后果的心理態度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對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后果的心理態度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瀆職行為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健康后果的原因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或者技術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僅限于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這兩項行動均造成人員傷亡。區別在于:
(一)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主體,而后兩種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中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兩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場合不同。本罪發生在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第二罪發生的情形不限于此。
(4)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醫療衛生工作和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而后兩種犯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并不侵犯國家醫療衛生工作管理制度。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與過失死亡、過失傷害罪的界限。
這三起犯罪行為均造成人員傷亡。差異是: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而后兩種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中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兩種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場合不同。
(4)對象不同。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相同之處在于,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兩者的區別在于主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