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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1條的規定:“以轉移財產、逃逸等方式避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在有能力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避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為:數額較大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責令繳納而拒不繳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提起訴訟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拒付勞動報酬罪如何認定?
構成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罪,必須符合法律主體要件、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體要件、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認定標準。
一、犯罪主體的要求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就是說,他們主觀上知道自己“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不作為將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實際及時領取勞動報酬的社會不良后果,但他們希望或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幾種應被視為故意的情況:
(1)明確拒絕作為,即明確拒絕支付工人報酬的,應視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的違約,無論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明示應當繳納,但主動借口不繳納的,應當認定為故意。例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力支付的假象;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導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逸,制造無力支付假象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
三、犯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具有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正常的勞動雇傭關系,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后果,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以轉移財產、逃亡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能夠支付勞動者報酬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認定:
(一)有轉移財物、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以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其不作為導致勞動者無法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期限領取勞動報酬。如果實行月工資制,超過20天不支付工資,就構成“拖欠”。
(2)金額較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成分的絕對值范圍。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應該比較,即逃避或者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當追究。
(三)經有關部門責令繳納,仍不繳納的。
拖欠工資的行為不一定會認定為拒付勞動報酬罪。畢竟,犯罪的條件和標準必須符合該罪成立的要求。對于一般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不能直接認定為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單位或者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此外,構成拒付勞動報酬罪,要求逃避或者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少于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