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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內為一定期限內的連續債權提供保證。除本章規定外,擔保最高限額適用本法第二部分抵押最高限額的有關規定。本文是關于最大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是指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被擔保財產的保管費用、實現債權或者實現擔保的費用權利等所有主張,包括所有權利要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登記的最高債權額與當事人約定的最高債權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最高債權額確定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范圍。
最高額保證是對未來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索賠的保證。它可以是一般擔保或連帶責任擔保。它與一般保證不同。最高額保證合同訂立時,主債權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需要到“最終結算期”才能確定,但該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最高授信額度”。此外,到達最終清算期限但仍有債權尚未清償的,債權人不得向保證人追償保證責任。
作者簡介:李瑩律師,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