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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業務需要,招聘兼職員工。由于招聘時彼此不熟悉,不確定對方是否能勝任該崗位等,企業希望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那么,兼職員工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網友咨詢:
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能否約定試用期
律師答復:
非全日制就業是指以小時支付工資為主的一種就業形式,勞動者在同一雇主內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小時。四個小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就業本質上是靈活就業的一種形式。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比全職就業的不確定性更大。而且,兼職工人的收入往往低于全職雇員。因此,必須更加嚴格地控制試用期,加強對非全職員工的監管。保護全職工人。
律師補充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
非全日制就業是指以小時支付工資為主的一種就業形式,勞動者在同一雇主內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小時。四個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9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0條
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1條
非全日制雇傭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雇傭關系。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2條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