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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詳情】
上海市某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罰款人民幣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
原審被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訴。并委托我所上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
【案例聚焦】
原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我知道公安機關找我有什么事,因為我透支了信用卡沒有還。我用中國建設銀行的透支卡透支了??ㄊ橇吣昵稗k理的,額度是1萬元。2016年4月,我在支行透支了六七千元。我不知道確切的數目。
當時我生病了,用這筆錢看病。后來我分兩次還了6000元,但在還款后的10天內,我又透支了6000元或7000元。這次透支后,我再也沒有還款。因為后來我老婆生病了,我覺得這張信用卡有利息,我同意消費利息。
單位發放獎金時,會如數償還。我單位每年7月發獎金。獎金用來給我媳婦治病。我想以后有錢了再還。后來,我的電話號碼和地址都變了,我也搬家了。中國建設銀行的人找不到我。我沒有通知銀行。
我不知道我需要通知銀行,所以我知道后讓我弟弟償還貸款。
原審認為,原被告人劉某某以非占有為目的,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請信用卡后,進行了大量取現和透支消費,經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后拒不償還。
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認定為惡意透支,故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案發后已退繳全部贓款,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劉某某無犯罪記錄,可以緩刑。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罰款人民幣2萬元。
【律師觀點】
被告劉某尚欠銀行本金6815.59元、年費200元、滯納金1346.24元、手續費84元、利息3955.59元(其中利息復利572.73元、年費復利63元、滯納金復利314.42元、手續費復利24.50元)。
2.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劉某的銀行簽發的信用卡申請表及相關手續顯示,被告人劉某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20000元,也就是說這張卡的“透支額度”為20000元,但被告人劉某使用這張卡以來并未超過該透支額度。
3.銀行出具的相關手續中沒有約定信用卡的透支期限,銀行的電話催收記錄也不能證明銀行已經履行了催收和通知義務。
綜上,1。除去發卡行收取的福利費、滯納金等費用,劉某的透支金額不足1萬元。2.劉某信用卡額度2萬,透支不足1萬,未超過規定額度或約定透支。3.因為劉搬家換了手機,
未通知銀行,故銀行出具的電話通話記錄不能證明銀行履行了電話通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劉某的行為不能界定為惡意透支。
【法院判決】
雖然劉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但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原判有誤,
應該被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3)條和第24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9條第2款,
判決如下:1。撤銷本院(2013)農刑子楚422號刑事判決;第二,被告人劉無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惡意透支的金額是指持卡人拒絕歸還或尚未歸還的金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和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如果開證行經兩次提醒后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
可以認為是“惡意透支”。
表現:明知有償還能力卻無償還,肆意透支不還;透支后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付款等。3.惡意透支金額10-10萬,惡意透支數額巨大。100多萬的數額特別巨大。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金額不包括開證行收取的滯納金和復利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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