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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訴訟當事人一般可以先離婚,再分割財產。
2、財產分割與否,不影響婚姻關系的解除。此外,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一般來說,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自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并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自收到之日起;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按照普通程序審理離婚訴訟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離婚案件立案后多久必須開庭審理,而只要求在3個月或6個月內審理完畢。因此,一般情況下,立案后20至30天內開庭審理的概率較高。在極少數情況下,組織法庭聽證會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除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和涉外離婚的案件外,大多數離婚案件都會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配偶一方申請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公民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方當事人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之一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遷出戶籍后尚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所且遷出戶籍不滿一年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申請離婚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異地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