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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國家依法征收土地,將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只有國家有權征用土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未經國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
其違反法律規定,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接下來,青浦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以及該罪起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濫用職權,非法同意征用、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這一定義,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建設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的行為。
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
二、非法同意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由來
本罪在1979年的《刑法》和具體刑法中沒有規定。本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加的,由《中華國民共和國地皮管理法》(以下簡稱《地皮管理法》)修訂而來。
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肯定罪名的抉擇》號法律解釋(1979)根據第《刑法》號法律解釋修改后的第410條規定了“非法同意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于修正部份法令的抉擇》號(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公布)的規定,該條中的“征用”一詞已改為“征收征用”,但尚未公布關于修改本罪罪名的規定。作者認為,
本罪的罪名應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3.什么是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嚴重行為。
四。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構成
1.主體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立法解釋》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政府負責人以及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
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的客體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造成國家土地資源浪費和耕地減少。
使國家的土地使用收入大大流失。
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是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判決,
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非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雖然沒有達到上述定量標準,
但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等惡劣情況。它侵害了國家和農民的利益,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
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人是為自己謀利的違法行為。以上是青浦刑事律師講解非法同意征用、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及由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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