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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實戰案例分析】
案例:(2021)最高法民事管轄第21號劉建輝、華友陽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等民事案件
案件基本事實:劉建輝訴稱,2017年4月6日,劉建輝加入華油陽光北京公司旗下西安地標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南游一區的湛江服務中心工作。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海油檔案大樓虛擬室。2017年6月30日,華友陽光北京公司以劉建輝未達到試用期要求為由,與劉建輝解除勞動關系,但未按照北京公司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遂向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劉建輝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工作地點在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且該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本案應由劉建輝所在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2019年11月15日判決,將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詢問,雙方當事人主張勞動合同履行地點一致,均在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不存在勞動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的情況。湛江市坡頭區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同時,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作為關聯案件(2018)粵0804閩初646號勞動爭議案的一審法院,更適合審理本案。經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無效,遂將案件提交本院指定管轄。
法院觀點: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本案,雖然劉建輝與中油陽光北京公司下屬西安藍馬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從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來看,劉建輝實際上是在公司虛擬工作。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南油一區檔案館因此,在提起訴訟并受理案件時,可以認定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為勞動合同履行地。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作為本案的管轄法院,先行受理本案。該案因處理不當,移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最終,該案由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審理。
[暫定內容]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規定概要】
本文討論的是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核心內容解讀】
勞動爭議案件是前置仲裁,即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分為決賽獎項和非決賽獎項。如果是最終裁決,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滿意,可以自行領取仲裁裁決。自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果是非最終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逾期未提起訴訟,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此時,管轄問題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首先要解決的問題。該條將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法院劃分為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形式,即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大多數案件都是工人作為原告,雇主作為被告。而且,當工人作為被告時,其居住地和戶口都相對不穩定。尤其是后疫情時代,勞動力市場重新開放,勞動者的流動性也相當高。如果在將工人列為被告時嚴格遵循原告原則,有時會很難找到該工人,從而無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不利于案件的審理。基于此考慮,本文最終確定勞動爭議案件應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管轄地。另一方面,勞動爭議案件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關系也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原則,該條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地。
另外,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住所地,即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以用人單位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居住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勞動合同規定,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地履行的,約定履行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履行地點的,以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地點,即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地點確定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點。一般來說,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地點就是用人單位所在地,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致。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