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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這種同居關系必須是持續、穩定的,即男方與他人同居必須以非夫妻名義,并且必須持續同居。并且穩定。
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罪婚姻法解釋一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十二條所稱“配偶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第46條“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以非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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