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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崗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并不陌生。
看似簡單的事情,其實暗藏玄機。
例如,在招聘時,該員工被分配到了操作崗位,但進入公司后不久,該員工就被調到了銷售崗位。又比如叫平調,但工資福利不變。事實上,業績縮水,變相減薪。
總之,錢在老板手里,工人們敢怒不敢言。很多時候,他們只能接受。
那么,員工可以拒絕調動,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嗎?
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小蘇2009年加入一家公司,2020年8月,小蘇開始擔任生產部部長。然而,四個月后,公司以小蘇擔任生產主管時出現生產質量問題為由,解除了小蘇的生產部部長職務,調離了工作崗位,并重新安排了他的工作。并給公司造成損失。
隨后,公司下發《崗位調整及報到通知》,要求小蘇接到通知后按時到新崗位報到。
但小蘇對公司的調動并不滿意,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打卡上班。很快,公司以小蘇無法在新崗位工作、曠工三天為由,解除了與小蘇的勞動合同。
小蘇當然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余元。
此事一直持續到二審。
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蘇在任職期間存在玩忽職守、生產質量問題,也不足以證明小蘇的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公司對小蘇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調整并不“合理”,與勞動合同不符。
最終,小蘇成功獲得18萬余元經濟補償。
可見,崗位調動雖然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但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為所欲為。員工是拿工資來做事的,并不是公司可以隨意使用的工具。調動的理由必須合理、合法。
我還想提醒大家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下列情況的轉崗屬于違法行為。
一是壓低工人工資或者給工人的工作、生活創造不利條件。
其次,它損害了工人的人格尊嚴。
第三,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勞動者不適合原崗位。
四是安排與工人技能不匹配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