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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屬于故意犯罪。不知情而參與詐騙活動的,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然而,需要無知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年監禁或無期徒刑,并處罰款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案件的所有事實都需要有證據支持。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任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以及證據形成的證據鏈來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本質。只有基于充分證據的判斷才是公正的判斷。
證明當事人不知曉案件情況的,證明其他事實所需的證據沒有區別。例如,證人證言可以證明當事人不了解案件事實,或者監控音頻、視頻等相關物證可以證明犯罪發生時當事人不在場。這也可以用來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