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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期限。
2、勞動關系中人身傷害賠償比例如何劃分
勞動關系中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劃分如下:
1.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2.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職工在從事用工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承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方追償。如果服務提供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勞務方損害的,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方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勞務人員也有權向接受勞務的一方要求補償。接受勞務一方獲得補償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3、勞動關系人身傷害能否得到賠償
1、勞動關系中不能主張人身傷害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勞動關系中能否主張人身傷害賠償,取決于人身傷害的原因。如果是因工作造成的傷害,按照工傷規定,不能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2、人身傷害賠償適用情況: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參與其中。工傷保險,不能申請人身傷害賠償。勞動關系和非法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范圍,不適用工傷保險,但適用人身傷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按照本條例規定:為全體職工或者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有權從事勞動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