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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罪名:【徇私枉法罪】【仲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罪】【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以免給國家、公共財產以及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關于什么是玩忽職守罪的問題,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的律師將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玩忽職守的概念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二,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私下咨詢中詐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
4.致使有關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停產、嚴重虧損或者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和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大量外匯被騙或逃匯的;
7.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8.因個人利益而被逮捕,并參與詐騙,有上述任何一種情況。
第三,玩忽職守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徇私枉法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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