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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依第《公司法》號第180條規定辦理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吊銷的;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為:約定解散和強制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項至第項,經股東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公司解散無論是按照公司章程還是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解散,都是股東協商一致的結果。
各股東分歧,則可以考慮:強制解散
《公司法》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持有公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代表大會法院解散公司。
強制解散要求: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對管理水平有要求。
指導案例指出: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存在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運作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焦點是公司管理存在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大會機制失靈、無法對公司經營管理作出決策等。不應片面解讀為公司資金不足、虧損嚴重等性困難
主要表現有:
1、公司不能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進行管理
2、監事不能正常行使監事職權
3、股東權利、監督權長期無法行使。
強制解散必須經其它途徑不能解決,否則不能強制解散
主要表現為股東大會無法召開。如果能召開股東大會但不分配股利,公司就會提起強制解散訴訟,敗訴的概率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