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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宅基地的概念和分配方式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用于建造房屋。農民無需支付任何土地費用即可獲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
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什么條件?
因婚姻等原因確需新建房屋,且該戶缺少一處宅基地(含男方落戶女方);(二)因自然災害、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搬遷的;外來人口落戶、
3.什么情況下申請宅基地不能被批準?
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未滿20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滿足分戶需要;(3)村民出售、出租、贈與或者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登記、發證?
有條件申請宅基地的村民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待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鄉(鎮)和國土資源辦公室申請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村民建新房的審批標準和宅基地面積是多少?
一個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新建住宅時,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城市郊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在鹽堿地和荒地上建設的村莊可適當放寬,但最大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以低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6.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能隨意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
不能繼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繼承。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未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村外一戶一宅),無法重建或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該宅基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并作出其他安排。
村里沒有宅基地可供分配,父親給兒子一套房子就可以辦理。但是,父親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兒子也必須遵守“一戶一宅”的原則。兄弟姐妹之間的禮物也是這樣處理的。
7.為什么要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
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國家、省、市的重要舉措,是依法保護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
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可以有效規范農房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8.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應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當向鄉鎮政府和辦事處提交下列材料:(一)村民個人宅基地申請書;(2)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
戶口是否為村集體戶口等。);(3)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材料:1。申請人現有宅基地;2.申請人出具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和宗地草圖;3.村民會議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
村內集體公告的說明等。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現狀圖,并標明擬占用的土地類型;(四)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新樓房建設和舊樓房交換協議;(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如何處理“一戶多房”的問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的原則。
除了“一戶一宅”之外,被更多人占用的宅基地也不會被登記。被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作為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10.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如何規范和確認?
宅基地的使用權應根據當地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確定給農民集體成員:(1)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原因搬遷的不屬于農民集體的農民。符合當地規劃。前提下,
經農民集體多數成員同意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異地建房可按規定登記發證;(2)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可以因為繼承房屋和占用農村宅基地而依法登記發證。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備注欄中應注明“權利人為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3)非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戶口遷出的居民和華僑)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未發生產權變動。
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備注欄《集體土地使用證》應注明“權利人不是本農民集體成員”;(4)無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
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11.什么情況下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一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二次登記;(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房屋的;(四)宅基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五)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6)農村宅基地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用于建設的;(7)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認的情形。
12.什么情況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土地使用證或者用地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退出原宅基地;(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用的宅基地;(三)農村村民因繼承房屋等原因超出一戶的宅基地;(四)因遷移、死亡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五)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6)非法轉讓宅基地。
13.所有的宅基地都要發證嗎?
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符合發證條件的予以登記發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無論是村委會分配、繼承、贈與還是分戶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Kugaji或房屋建設未完成,都不允許發證。
14.“小產權房”可以辦證嗎?
小產權房是指未經批準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該土地性質為集體用地,屬于違法用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規定,
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政策支持,而且與中國的土地制度相違背,因此無法為小產權房頒發證書。
15.城市居民可以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嗎?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非法建造的房屋頒發土地使用證”,因此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和農民房屋。
16.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后可以申請宅基地嗎?
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二部分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17.新農村建設分配的宅基地能否發證?
新農村建設是在原舊村址上實施新村建設,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辦理宅基地申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在耕地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如果已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的,
可以申請確權登記發證;未辦理農轉用手續的,無論規模多大,無論是哪一級批準的新農村,都不準辦理登記手續。
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記?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上海金山區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