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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孔某在浙江省杭州市xx縣xx村擁有一套住宅,建筑面積280平方米。該房屋原為孔父于1990年左右從村委會購買的,房屋原為兩層,面積120平方米,為泥木結構。
2000年,孔父親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審批手續,隨后改建了一棟三層房屋。孔某的父親不是村里的村民,買房后也沒有取得村里的集體戶口。孔出生于該村,但從未取得集體戶口。
2018年10月,縣政府發布征地公告,孔某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街道辦事處為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安置補償事宜。
2019年1月,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開始與孔某交涉。由于孔在村里沒有戶口,街道辦事處給了孔一份《有房無戶申請書》的復印件,讓他填寫,并承諾幫孔向縣政府提交申請。X申請了只有村民才能享受的補償,但孔必須配合拆遷,并盡快簽了《安置補償協議書》。
隨后,孔在空白的《安置補償協議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但為了安全起見,孔在協議下寫了一行字:“如果申請無戶住房不獲批準,本協議將無效。”并拍照。
安置協議簽訂三個月后,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通知孔某申請未獲批準,并斷水斷網,迫使孔某搬遷。孔某不肯搬家后,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人強拆孔某的房屋。孔某不服,將街道辦事處訴至人民法院。
二、街道辦答辯
孔先生自愿與街道辦事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協議中明確表示,孔某將在協議簽訂后盡快完成搬遷工作,騰出房屋并移交給街道辦事處。但協議簽訂后,孔某拒絕履行騰出房屋的義務。為了保護更多村民的利益,避免因孔某拒絕搬遷而導致拆遷工程無限期拖延,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人員進行了強制拆遷。
三、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遷是否合法?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和規范性文件,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提交了《安置補償協議書》的復印件作為證據,但孔某提交的照片足以證明孔某簽署時該協議是一份空白協議。而且,原始文件《安置補償協議書》中包含孔手寫的條款,這足以表明孔在簽署協議時是附帶條件的。如果條件不滿足,合同將不生效。
綜上,法院認定《安置補償協議書》協議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街道辦事處以此作為強制拆遷的依據,不合法。
另外,根據本法第《行政強制法》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決定前,應當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并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決定。本案中,街道辦事處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
四、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某房屋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