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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
河姚市監七字[2022]3號
甲方:合肥隆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書名稱:合肥龍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MA2TNGGH7W
營業地點: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涂山路2號福海新居5號樓202室
法定代表人:劉天龍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經營范圍:建筑材料、日用品、五金交電、文體用品、塑料制品、服裝鞋帽、床上用品、化妝品、攝影器材、眼鏡、食用農產品、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奶粉)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2年3月16日,我局接到唐林峰舉報稱,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其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土山路2號福海新居5號樓202室)被注冊為合肥龍諾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請求注銷該公司注冊地址登記。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報區局領導批準后,同意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調查,由周成松、徐友川牽頭。同志負責調查。唐林峰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到我局接受詢問。
我局行政執法人員于2022年3月21日對合肥龍諾建材有限公司注冊住所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公司注冊地址:合肥市合肥區福海新居5號樓202室。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涂山路2號地址是一棟普通商住樓,住戶(唐林峰父親)并不了解公司情況。執法人員通過安徽市場監管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用戶登錄,對合肥龍諾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核實。合肥龍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被列為異常名單。
2022年4月12日,我局向合肥龍諾法人劉天龍郵寄《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問詢通知書》和《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上述文件因預留號碼錯誤而被退回。2022年4月22日,我局在合肥市政務公開網公告送達該文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的說明,證明投訴人的身份證信息及反映的問題。
2、合肥隆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資料不符,被列入異常截圖,證明該公司因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被列入異常名錄公司注冊地址不一致。
3、唐林峰住所照片證明,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涂山路2號福海新居5號樓202室并非合肥龍諾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場所,而是一處普通辦公場所。住宅。
4、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記錄和查詢記錄證明,我所執法人員核實了合肥龍諾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等相關信息。
2022年6月24日,我局在合肥市政務公開網公示并送達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合肥監企告字(2022)3號】。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請求聽證。
與涉嫌刑事案件移送標準相比,本案不足以移送并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合肥隆諾建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較重行政處罰范圍,建議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2年7月22日,我執法人員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該公司無債權、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予以撤銷”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注銷合肥龍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戶籍。
您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合肥魯陽申請復議。市政府將在六個月內依法處理。遂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次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