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廣州拾木集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廣州拾木集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疇,撥打110不會處理。發(fā)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0接處警工作規(guī)則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可以協(xié)商民事糾紛。這得有個前提條件,就是造成的傷害尚達不到立案標準。比如,打架斗毆,雖然報警,但其傷勢不構成輕傷或輕微傷,這樣是可忍私下解決,賠償一些醫(yī)藥費就可以了。但是構成輕傷以上,那就構成了立案條件,屬于公訴案件,就不能私了。必須由撿查院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
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guī)定,在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引起的。發(fā)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時只有110的警官在現(xiàn)場是可以來協(xié)商民事糾紛的,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愿意。當雙方發(fā)生矛盾而且是情況特別嚴重的時候。110的人民到達現(xiàn)場處置,在詢問當事的緣由和經過。
110的民警知道了雙方的相互要求,在得到雙方的書寫保證之后,110民警是可以辦理民事糾紛的一個角色的。前提是雙方的當事人愿意調解。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廣州拾木集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廣州拾木集糾紛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