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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申請法官:
蔣海寬
合議組成員:
劉芳、蔣海寬、李芳
案件基本事實
死者李某于2017年10月2日去世。此前,李某的父母和妻子均已去世。李生前與前妻育有一子李嘉。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去世。他有兩個兒子,李某義和李某兵。李某乙于2018年9月1日去世,其法定繼承人為女兒李某丁、妻子楊某甲、母親盧某乙。本案中,李氏的法定繼承人為李冰、李鼎、楊阿、盧某。
被繼承人李某、楊某是師徒關系,與趙某素不相識。2001年,趙某的女兒騎自行車將李某撞傷,趙某與李某從此相識。兩人自相識以來一直保持聯系,并在李夫婦需要照顧時給予照顧。2017年9月30日,李某與趙某、楊某簽署遺贈及贍養協議。協議規定,李某去世后,將全部房屋置換金96萬元、養老金和政府補貼全部捐出。致趙某某、楊某某;趙某某、楊某某應按照敬老院的規定及時繳納所需費用以及李某每月的醫療費、生活費;指定趙某某為李某的監護人,并監督遺贈資金的使用和保管。
協議簽署后,趙某、楊某履行了對李某的全部支持和支持義務。李死后,趙為李安排了葬禮,并購買了一塊墓地。通過協議繼承的份額,同意由趙某某繼承。在死者李某去世前的十幾年里,法定繼承人李兵、李鼎、楊阿、盧某等人并不知道死者李某的住址,長期與其沒有聯系,未能成功繼承李某的財產。提交證據證明每位合法繼承人都在死者家里。李繼承人生前對他履行了贍養義務。2018年,李某的法定繼承人李兵、李鼎、楊某、盧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李某留下的保證金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對于李某留下的元保證金的性質,雙方一致認為不屬于遺贈協議的范圍。盡管趙某聲稱這筆錢是李某生前贈與的,但由于證據不足,法院認定這筆存款不屬于遺贈協議的范圍。這筆錢屬于遺產范圍。趙、楊十幾年、幾十年來照顧死者李氏夫婦的日常生活,特別是晚年陪伴李氏夫婦看病、住院照顧、辦理后事。并購買墓地等,可以證明趙某某、楊某某為被繼承人李某提供了生活支持和精神安慰,履行了對被繼承人李某的一切贍養義務。法律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配。”但李兵、李鼎、楊阿、盧某等人均具備支援能力和條件,但從未履行支援義務。即使李死者晚年需要后人的生活支持和精神安慰,也長期沒有聯系,以至于死者李在世時,都是由后人的老人和無子女的老人照顧。他居住的社區。根據繼承法規定,“有贍養能力、具備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不承擔繼承責任”。“一股及以下”的規定是從滿足已故李先生的生活需要的角度來分析的,平衡了四名法定繼承人未提供贍養費的行為和第二受遺贈人的積極贍養和安慰的行為,并確認四名法定繼承人雖然有繼承權,但依法并不要求他們這樣做。遺產分配。法院判決趙某某應獲得遺產的主要份額。
典型含義
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本案中,趙某、楊某與死者李某夫婦并無親屬關系,但十余年來,他們能夠日復一日地照顧兩位老人,為他們提供生活保障和安葬事宜。這種行為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大力贊揚和弘揚,本案判決給予了積極評價,弘揚了社會主義道德,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社會營造了和諧良好的氛圍。同時,本案法定繼承人作為晚輩親屬,在被繼承人晚年體弱多病、需要子孫照顧時,有能力不履行贍養義務。本案判決對這種行為給予了負面評價,體現了司法公正、懲惡揚善的精神。良好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