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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將記錄在文件中。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開除六種。
(1)警告。意思是提醒人們注意,不要再這樣做,是一種訓誡的懲罰。它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由處理機構酌情決定。警告一般適用于較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最輕的行政處罰形式。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警告期間可以晉升工資等級,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二)記過及記大過的情況。這是兩種不同級別的行政處罰。一般來說,記過、大過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行政法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情形。警告處罰過輕,降級處罰過重。
(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職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降級的行政處罰是降低原職級,如從局級降為處級;從處級到處級等。同時,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相應降低。
(四)撤職。國家公務員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宜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被免職的,其職級和職務工資同時降低。辭退期間,工資和級別不能晉升,工資檔次不能晉升。
(5)解雇。開除是指受處分的人不適合在國家機關繼續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并責令離職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處罰,適用于公務員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極其嚴重損失,并喪失國家公務員資格的情形。開除學籍的行政處罰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