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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登記備案制度是“法院不對當事人的訴訟進行實質審查,只審查形式要求”。但這并不排除法官需要在立案階段判斷該行政行為是否可訴。做出初步判斷。
1.內部管理行為和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行為按照其適用范圍和效力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僅在該行政組織內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發布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機關、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獎懲、任免等內部行為不屬于案件范圍。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用于調整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共管理和服務關系活動。
2、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物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雖然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但新程序法第53條賦予法院對規定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但不能作為訴訟的一種單獨提出。
3.基于當然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管轄的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能否主動采取行政行為為標準,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限,未經對方當事人請求,自行實施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經相對人申請才可以實施的行政行為。實踐中,不僅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實施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而且某種行為受行政機關職權控制,導致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受影響的行為也可以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4、單方行政行為和雙邊、多方行政行為。根據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量,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邊或多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是指基于行政機關單方面表達的意思表示,無需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即可設立的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號規定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進行規范,并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是指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實行為是指旨在產生一定事實結果的行政措施。一般而言,行政機關采取的法律行為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而事實行為則不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但國家賠償法實施后,隸屬于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執行活動等純經營性活動被納入國家賠償事項,并進入行政訴訟。這些行為脫離了事實行為,成為可訴的行政行為。
6、分級監督和行政復議。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條第一條第二項第(八)項規定,依據內部分級監督,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等行為上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被申請人行政主體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體。兩者具有等級從屬關系;但行政復議具有多重功能,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解決行政糾紛的權利救濟制度。建立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具有外在特征的行為,依法受到司法監督。
(作者單位:濟南鐵路運輸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