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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價仍居高不下。為了減輕孩子的壓力,很多家長都會投資給孩子買房,并提供一些補貼。基于家庭關系,家長在出資時往往不會明確子女是否同意借款或捐贈資金。因此,當子女與配偶因離婚產生財產糾紛時,父母的出資往往成為一大爭議。
案件簡介:
劉、黃夫婦投資137萬元為兒子劉買了一套房子。劉某、黃某與兒子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并非劉某妻子李某簽署。隨后,劉某、黃某夫婦將劉某及其妻子李某訴至法院。
李辯稱,劉和黃的錢是禮物,而不是貸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涉案款項為貸款,并判決支持原告劉某、黃某的訴訟請求。劉某與劉某應共同償還貸款及利息。
李某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
貸款人劉夫婦和黃先生否認有贈送禮物的意圖。他們的兒子劉先生承認了贈與關系,各方均一致認為涉案款項用于劉先生和李先生購買房屋。因此,可以認定劉夫婦、黃先生對這筆捐贈負有責任。舉證責任已經履行。李某稱上述款項為贈與,但未提供證據,也未出具贈與協議。
房子的購買價為137萬,其中80萬是劉、黃兩人的聯名存款,其余都是向親戚朋友借的。如果算作禮物的話,兩位長輩不僅會損失所有積蓄,還可能背負巨額債務。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履行贍養義務,不再有贍養義務。所以,孩子買房都是父母出錢。除非明確表示為贈與,否則應視為以救助為目的的臨時貸款,子女有償還義務。而且,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增值部分均由劉某、李某享有。從利益公平的角度來看,一、二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最終裁定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律師聲明:
從實踐經驗來看,父母投資給孩子買房既被視為贈與又被視為貸款的案例為數不少。一方面,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特別是家庭事務領域涉及家庭關系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判決時需要考慮到個案的具體情況,需要考慮判決作出后對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影響。各方意愿和利益平衡。
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確的欠條或贈與合同能夠證明當事人的初衷,除了明確的贈與外,更多法院認定該筆款項應視為臨時借用資金用于該目的。援助金,子女有償還的義務。